金門地方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滄江曾任金門縣議會第5、6屆議員,任內未實際聘用其親戚金湘君擔任其議員公費助理,卻指示其子陳子涵以「陳滄江議員助理薪資帳戶使用」名義,請託金湘君申辦銀行帳戶,並將存摺及提款卡交與陳子涵使用。

陳滄江則向金門縣議會不實填載金湘君為其公費助理,於101年6至7月、102年7月至104年12月間向金門縣議會詐得公費助理補助費及每年初核發春節慰勞金等,共新台幣98萬8091元。

金門地院表示,陳滄江、陳子涵、金湘君均觸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並審酌3人僅承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卻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陳滄江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4年;陳子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3年,並沒收陳子涵未扣案犯罪所得98萬8091元。

地院表示,金湘君雖為人頭,卻未因提供帳戶而受有報酬,其參與情節相形較輕,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予以減輕其刑,判金湘君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陳滄江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其案件與一般詐領助理費案件不同,「我沒有將助理費放入自己口袋」,而是將費用轉往實際有做事助理,法院對認真做事的議員判重刑,「司法公平正義何在?」他說,因此案仍影響2個年輕人無辜被捲入,待收到判決書後會再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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