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蘇清泉違反第77條第1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蘇威菘違反第77條第1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鄭姓水電技師違反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檢查人員郭男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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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緩起訴條件為,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仟萬元,及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8月內於屏東縣泰武鄉、牡丹鄉、滿州鄉、恆春鎮、車城鄉、琉球鄉、獅子鄉共7個鄉鎮提供總計20次偏鄉義診服務。
蘇威菘緩起訴期間1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佰萬元,參加本署之法治教育8場次,並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鄭姓水電技師緩起訴期間1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0萬元,參加本署之法治教育8場次,及向本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檢查人員郭男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8個月內,於本署指定之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全國聯合會、高屏地區之消防設備師(士)公會、防火管理訓練專業機構、消防機關等機關,提供總計20次之無償授課服務。
蘇清泉對此回應,謝謝屏東地檢署的細心用心,與屏東縣政府的幫助。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將遵照緩起訴處分書指示辦理,稟持正向正能量,全力復原,添購更先進設備,增加人力,引進更多專業醫療人員,接受再次評鑑,區域教學重度責任醫院,為鄉親提供更優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