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蔡男於2022年5月間在網路認識北上逃家、未滿16歲的少女小桃(化名)後,收留小桃在其新北市泰山家中暫住,豈料,蔡男竟起貪念,於2022年5月6至31日期間,以小桃手機的帳號登入交友軟體後,與男網友約定每次4千元至9千元不等對價,媒介小桃與男網友到旅館或摩鐵性交易,蔡男挨告後,雖坦承收留小桃在家中暫住,但否認媒介小桃性交易。

蔡男辯稱,收留小桃期間花錢幫她支出吃飯、買東西,當時認為小桃已約17、18歲,也叫她打電話給家人,但沒有要她去性交易。蔡男律師也表示,蔡男僅好心收留小桃,沒有媒介她性交易,也沒有用小桃的交友軟體與嫖客聯繫,無法證明何人與小桃發生過性交易,也沒有證據證明蔡男媒介賣淫犯行。

不過,小桃於檢方偵訊及法院審理時證稱,認識蔡男時就告知自己才15歲,她的手機確實被蔡男拿去上交友網站約人性交易,對價是現金或買東西給她,金額、地點及時間都是蔡男與對方談好,但蔡男沒跟她說是性交易,只說幫她約好人,並交代見面不要問太多,但對方會摸她且發生性行為,共發生性行為4次,收到的錢、禮物都放在蔡男家中,雖不願性交易,但想說要生存賺錢,又離家出走,才接受性交易安排。

法官根據小桃的證詞,認定其所言為真,且從蔡男與男網友的對話內容中,有約定要求對方付錢,與小桃證詞相符, 認定蔡男與男客聊天聯繫是要從事性交易,不過,既使認定蔡男媒介小桃與男客性交易,但仍無法看出小桃是否真與對方發生性行為而收錢,也沒積極證據補強小桃證稱有性行為事實,認定蔡男為意圖營利媒介少年為有對價性交行未遂,日前判他判2年半,併科罰金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