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審理及調查認為,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內容大篇幅抄錄她與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且刻意不加任何註解說明,使研究者無從得知該部分內容實際上來自期刊論文及共同作者貢獻程度等,而涉及侵害學術倫理、資策會著作權之爭議問題。

高院合議庭說明,在相關爭議發生後,校方曾請高虹安加註對資策會謝辭(第一次修正版)以補正瑕疵,但高虹安竟向檢察官提出第一次修正版論文做為證據,讓檢察官誤認陳時奮有不實指述之疑慮。因此高虹安否認犯行,並不可採,核其所為已犯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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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千晴今晚則在臉書發文表示,在學術倫理上「自我抄襲」仍存在爭議,對大多數人而言,將自己已發表的論文內容作為新著作的素材是合理的,然而法院卻在判決中將「自我引用」定義為抄襲。

徐千晴表示,法院的觀點令人擔憂,未來類似案件是否都會以此為判例?這將使國人在遵循法律時感到困惑。如果司法機關的判決與國人的認知脫節,將會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這對國家和國民而言,絕非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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