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會今天鍾文智案的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松將不延長科技監控的裁定依法宣示或送達等,指出4大違失,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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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議庭以審理單方式裁定被告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之處分,受評鑑法官陳勇松未將該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被告之辯護人辦理加保事宜。
二,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受評鑑法官邱忠義及陳勇松因認該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由受評鑑法官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受評鑑法官陳勇松並增補該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
三,陳勇松發現書記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內容之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逕予抽換。
四,陳勇松辦理鍾文智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國開會案件及聲請變更報到地點案件,該等案件經合議庭裁定後,陳勇松分別於裁定事由發生後或結束後,才將裁定正本送達給檢察官。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部分僅涉及第二項違失,即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令陳勇松部分,除第一項違失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另就第二、三項違失部分,均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且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第四項違失部分,嚴重侵害檢察官抗告權及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定邱忠義、陳永松2法官違失行為違反職務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均為情節重大,而邱忠義已坦承一時失慮,應已記取教訓,且其歷年考評紀錄良好,其疏失應為偶發而非慣行,雖有可議之處,但尚無懲戒必要,因此建議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至於受命法官陳勇松,法庭會認為違失情節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又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認有懲戒必要,因此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現職月俸10個月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