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指出,林男行走的人行道位於基隆市安樂區麥金段641地號土地上的私設巷道,經函詢內政部及基隆市政府,得知該道路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非市區道路,而是建商依據建築法規提供土地供民眾通行的既成道路或現有巷道,無法依《市區道路條例》及《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由基隆市政府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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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法官根據基隆市壯觀里里長、基隆市府工務處公有建築科科長證詞,以及過往基隆市政府辦裡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會勘紀錄,均顯示該道路並非由基隆市政府負責養護,而該人行道所在的竹城北海道社區,是建商竹城建設興建該人行道及修繕系爭道路完成後,未點交給基隆市府,認定該人行道並非由基市府管理、維護,因此判基市府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