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良(32歲)與同年齡的黃承恩均是雲林縣水林鄉人,2人與死者張男都是朋友。全案緣於2023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張男未經陳男允許,擅自拿取陳男妹妹放在信箱中的房門鑰匙,直接打開房門進屋,陳男的妹妹在家中突然看見張男進屋,嚇到向哥哥告狀。陳信良於是找來黃承恩緊急於下午4時前趕回中壢,果然找到離開住處不久的張男後,將張男押回妹妹住處。
陳信良、黃承恩二話不說,先拿球棍對張男一陣痛毆,當晚6時許再拿童軍繩將張男綑帶到頂樓天台綁後繼續毆打,打到張男全身多處瘀傷,雙手上臂還有大面積紫色瘀傷,張男因雙上肢的肌肉嚴重損傷,最後因橫紋肌溶解加上併發症,傷勢嚴重死亡。
一審判決指出,從事二手車買賣的陳信良,與無業的黃承恩,曾於2018年間吸食二級毒品被判刑3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國民法官庭審酌、黃男明知傷害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仍拿鋁製球棒不斷毆打致被害人死亡,致家屬傷痛致及,2人雖認罪但至今未和解,死者家屬也不諒解,雖然全案起因是避免陳男胞妹的住處再被人入侵,但國民法官庭認為,2人未循正常且合法的途徑解決紛爭,竟動私刑毆打被害人致死,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各判陳、黃9年、10年徒刑。
檢察官認為國民法官判太輕,陳信良、黃承恩則認為判太重,雙方均對刑度部分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已考量陳、黃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審酌2人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與本案的犯行分擔程度,認為一審判陳9年、黃10年的刑度妥適,並無違誤,認定國民法官審判結果妥適,檢辯雙方上訴均無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仍認一、二審判決妥適,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