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是被害人家教老師,2023年12月在被害人居住的社區大樓1樓大廳上家教課,趁她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她的頭部、肩膀、手臂、腰部等部位,5次上課共碰觸79次。被害女學生感受被冒犯,根據監視器畫面將陳男每次碰觸的時間、部位製成表格,依《性騷擾防治法》對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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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家教坦承確實在伸手碰觸被害人指出的部位,但辯稱是為了提醒告訴人要專注寫題目,不是要騷擾之意等語。辯護人則說,授課的地點是在社區公共空間的閱覽室,一般住戶都可自由出入,其中2次同桌或鄰桌都有人員在活動。
辯護人還說,陳男授課時雖有用手指或手掌去輕拍、輕點告訴人頭部、手部的動作,但這些動作是出於對學生的提醒跟指導,碰觸腰間也是因女學生常因為自己寫錯題目或反覆錯誤一直移動身體,陳男其實是要將她推回來、坐好繼續訂正答案。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認為陳姓家教伸手觸碰女學生的身體部位,均非《性騷擾防治法》例示之身體部位,是否構成性騷擾,應以該等部位遭碰觸是否與性有關;女學生在偵訊時曾說陳男主要是在她做題目粗心做錯之情況下摸她,因此無法完全排除陳男是為了讓女學專注學習才碰觸她,行為當下主觀上是否有與性有關已有疑問。
另外,法官審酌陳男係在社區1樓大廳開放空間對女學生進行1對1家教課程,授課期間不免有其他住戶或訪客在場,實難認陳男主觀上有性暗示而為調戲之性騷擾犯意,最後判決陳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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