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男等4被人家屬主張,鐘男等人2021年10月16日報名天大地方公司設計的虎豹潭體驗營活動,當天由蘇姓女嚮導帶著鐘男等28學員參加,當天下午3時許,一行人自虎豹潭步道停車場出發,先沿北勢溪上游方向行走,右轉通過北勢溪河床間的砌石階梯即虎豹潭梳子壩後,再左轉繼續朝北勢溪上游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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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下午4時許,因雨勢滂沱,步道多處積水,蘇女與其他學員決定循另一無須通過虎豹潭梳子壩路線折返,但隊伍拖長且雨況太大,無法讓所有學員知悉路線變更,鐘男等6人因此仍循原路通過梳子壩。

鐘男等被害人家屬認為,新北市政府為虎豹潭梳子壩的管理機關,卻未於周邊設置任何警告標示、警示廣播系統、落水所需的救生設備,致鐘男等6學員通過虎豹潭梳子壩時,因水量瞬間暴漲,遭湍急河水衝落至北勢溪而不幸身亡,顯然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高院法官認為,梳子壩是早年新北市雙溪區公所因居民通行需求設置的過水跳石,屬國家設置、提供公眾使用公物,而新北市政府為虎豹潭梳子壩管理機關,雖開放梳子壩提供居民、遊客通行,但事故前未設置警示標誌與救生設備,若事先設置警告標誌並設置救生設備,鐘男等人通過梳子壩時應可以察覺警示標誌警告的落水危險性,選擇其他安全途徑或在原地等待指示,不會冒然通行梳子壩而罹難,因此認定新北市府有欠缺管理而有疏失,且與鐘男等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國賠責任。

法官審酌計算後,依鐘男等4被害人家屬請求的扶養費均屬有據,且新北市政府不爭執。另斟酌新北市府未善盡提供國民安全公共設施義務,新北市府與蘇女等過失程度、被害人親屬痛失至親等痛苦程度,因此判新北市府4被害人家屬可各獲賠150萬元慰撫金,扣除天大地及蘇女已賠償的金額,4被害人家屬共可再獲賠351萬元餘元,加上一審判決的256萬餘元,4被害家人屬共可獲賠617萬餘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