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循線20日凌晨3時找到銀色休旅車黃姓車主(49歲),但他堅決否認涉案,警方案訊後依涉嫌刑法毀損罪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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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深夜案發時有民眾從高處拿手機拍下休旅車衝撞路旁汽車的影片,貼上網路要讓被害車主可以當成證據。不料20日卻有小港分局警員用頭像沒有照片、名稱與小港分局無關的英文帳號,傳訊息給這名網友,指稱本案經車主已到派出所完成報案程序,警方立案積極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建議您刪除本則貼文,免生其他事端,謝謝您配合」。甚至連被撞的車主,也受警方之託傳訊息給貼文的網友:「我是被撞車主,警察這邊想要先麻煩您下架,影片的部分」。

警方此舉引起譁然,媒體質疑目擊民眾有何義務要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小港分局長陳楨筌只好說明,「偵查不公開」應遵循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小港分局漢民派出所的訊息提到「免生其他事端」部分,陳楨筌解釋,分局專案小組同仁想儘早逮補涉嫌人,因考慮涉嫌人也可能看到影片而躲匿,故提出此建議。

媒體追問,是誰要求被撞車主這樣做?「是否只檢討基層員警,加強員警教育訓練,難道除了派出所以外的高層都沒事?」陳楨筌強調,傳訊息給貼文者的是派出所長,「不是我要求所長這樣做」,「分局長身為本案負責人,自應負起一切責任並予承擔。」該分局確實處理未臻妥當,分局長承擔一切責任、自請處分,也會加強宣導同仁知悉。
高雄市警局也說明,「偵查不公開」僅規範具有偵查權的相關單位,「對民眾不能這樣講!」高雄市警局會內部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