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向法官表示,他與妻子婚後育有2子,一家人原本生活美滿,但妻子2023年初到台中某駕訓班學開車,由蔡姓男子擔任她的駕駛教練,後來妻子順利考上駕照,但行為卻逐漸異常,頻繁晚歸、多次藉故開車外出不願透露行蹤。人夫檢視家中車輛行車紀錄器,發現妻子開車前往駕訓班載男出遊,兩人互動親密。

根據行車紀錄器錄音,蔡男詢問人妻:「以前有人開車載你牽你的手嗎」、「你今天晚上要來我那裡過夜」、「你在想我們明天要去哪一家汽車旅館」,2人不但在車內親吻、擁抱,蔡男還以棒球術語暗示性行為,詢問人妻:「你比較喜歡完全打擊還是背靠背?」,還說「你知道什麼是犧牲短打嗎?犧牲短打的意思就是去旁邊自己來」。

人夫認為蔡男上班時間身穿駕訓班制服,於執行職務期間與妻子進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駕訓班未盡監督之責,亦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於是對蔡男及駕訓班提起民事求償,要求連帶給付50萬元。

蔡姓教練抗辯人妻在駕訓班學習開車期間,從未提及自身婚姻狀況,他不知道對方已婚;人夫指控他與其妻有牽手、擁抱等行為,然此等互動若未涉及性行為或逾越社會通念之親密程度,尚不足以認定侵害配偶權。駕訓班則覺得莫名其妙,表示「這件事情跟我們沒有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定蔡姓教練與人妻在車內的對話與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圓滿幸福,情節堪認重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蔡姓教練行為地點並非在駕訓班,也不在執行職務期間,屬於其私人行為,駕訓班並無疏於管理、監督的責任,因此判決蔡姓教練應賠償人夫15萬元,駕訓班免賠。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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