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A男(代號)是B女的配偶,2020年11月30日收到B女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她穿著透明網狀睡衣裸露胸部的照片後,竟於2022年4月某日,傳送給同社區的女鄰居C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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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A男與B女交惡,雙方有多起訴訟,B女反而與C女成為閨密,2024年2月,C女向B女驚爆A男曾傳送B女的「睡衣露胸照」給她,邀她和他們夫妻進行3P性愛,B女因此怒對A男提告妨害秘密罪。

C女證稱,當時A男想要約她,她為了自保就趕快截圖,A男有意無意會講到3P的事情,並說他們會在交友軟體上約其他女生,後來是因為與B女都有各自的官司在處理,才會談論到照片的事情。

A男則辯稱沒有將照片傳給C女,表示當時B女可自由操作其手機,懷疑是B女傳給C女;A男還說,他確實曾與B女討論過多人性交,B女可以自由挑選和一起進行性交的對象,並曾向B女提到「C女也許是我們可以一起接觸的對象」,而B女是雙性戀,也同樣對女性有好感,希望藉由裸露照片引誘C女。A男質疑B女與C女之間的對話紀錄及照片,應是為了誣陷他被告而偽造或變造。

法官審理後認為,A男辯稱是B女使用其手機傳送自己的「睡衣裸胸照」給C女,與C女的證述內容及其他客觀事證均不相符,且就算B女曾與A男共同尋找多人性交之對象,亦不等同於B女同意A男擅自將其裸照傳送給他人,一審依妨害秘密罪將A男判刑8月。全案上訴二審被駁回,判刑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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