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檢獲報後,立即指派民生專組主任檢察官蔡佰達、檢察官黃筱真偵辦,並結合海巡署偵防分署鳳山查緝隊、移民署屏東專勤隊、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五岸巡隊、農業部漁業署、海洋保育署等單位,組成跨機關專案小組共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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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詳細調查並掌握相關事證後,先於7月9 日拘提在遠洋漁船上的 6 名印尼籍漁工,並於同日下午持屏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田姓船長位於屏東縣東港鎮住處進行搜索,遠洋漁船部分,因近期豪大雨及卸載魚貨等因素,於7月11日始搜索完畢。
檢方查出,田姓船長6月間駕駛遠洋漁船在西北太平洋海域進行作業時,涉嫌指示船上印尼籍漁工使用魚叉、魚鉤(尾端連接電線,啟動電閘即可通電)等工具獵捕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海豚,隨即持刀具將海豚宰殺、支解成掌心大小肉塊,作為延繩釣之魚餌,藉由海豚肉塊血腥味及鯊魚嗅覺靈敏特性吸引之,以提高鯊魚捕獲量,該次航運期間的獵捕海豚數量,尚待專案小組釐清。

屏檢啟動團體辦案模式,由黃筱真、楊家將、林宜潔、翁銘駿等檢察官偕同複訊田姓船長及6名印尼籍漁工,認田姓船長及 6名印尼籍漁工,均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嫌,對 6名印尼籍漁工部分,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對田姓船長則諭知交保 40 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屏檢指出,海豚為我國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屬於珍貴稀有物種,族群數量逐年減少。不法獵捕不僅嚴重破壞海洋生態,更影響我國漁業聲譽與國際形象。檢方重申,將秉持「速辦、嚴查」原則,持續偵辦並嚴正執法,強化海洋保育執行力,以實踐國際責任並維護法治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