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10多年前莊家人就曾狀告蔡姓女子製造噪音,當時蔡女還被法官告誡不得再犯,事隔多時,蔡女竟又故態復萌,去年3月起整整一個多月時間,每天都製造噪音,甚至一天多達數十次,包括大聲關門、拿石頭敲地板、撞門等,讓一牆之隔的莊家人快要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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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家人曾向警方報案指蔡女妨害安寧,員警到場時聽到莊家人錄下的噪音「比鞭炮還要大聲」,兩家人一牆之隔,連員警都認為「已經超過一般人合理忍受的範圍」,嚴重影響平日作息及睡眠;法院審理此案時,一旁炸雞店老闆也出庭作證,稱蔡女製造聲音「很大聲」,像是金屬敲擊聲,連他做生意時也感覺受到影響。
蔡女則解釋自己只有用手敲門,沒有用石頭或其他器具敲打,且凌晨0時到清晨6時之間都沒發出聲音,沒有違反噪音汙染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最後一審遭判賠80萬,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認為,蔡女行為顯然是刻意所為,擾鄰行為曾被判賠仍不悔改,持續製造噪音,判賠莊家四口人各25萬、共計100萬元,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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