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與王男原為朋友關係,2022年7月29日當日,小花應王男要求載他回家,因而騎車前往王男的上班地點,隨後改由王男騎乘機車搭載小花,回到王男位於新北市住處。不料2人到家後,王男竟心起歹念,不顧小花已明白表示拒絕,仍以生殖器插入小花口腔數秒,再將生殖器插入小花陰道內並射精得逞,事後經小花報警處理,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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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由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王男於審理期間始終否認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小花僅到他家樓下拿了500元就走,自己並沒有跟小花發生性關係。此外,王男還找來罹癌的室友小明(化名)作證,小明自稱案發當天他因做電療沒有外出上班,指證小花當時只出現在王男住處樓下、沒有上樓,而王男也未對小花有任何強制性交行為。

然而小花的前男友出面證稱,小花在事發隔天就曾說「(王男)很兇硬要插她」,他驚覺不太對勁便持續追問,小花才道出被王男性侵情事,並不斷哭著說對不起、原諒她等語,事後他立刻帶著小花去驗傷及去婦幼警察隊做筆錄;而據驗傷診斷書顯示,包括小花的內褲、外陰部及陰道深部皆驗出王男的精子細胞。

不料,小花還沒等到案件進入審判,最終在2023年3月1日驟逝。法院審酌王男為了滿足自身性慾,罔顧小花意願施以性侵手段,造成小花身心深受重創,明顯具有驚嚇、害怕、不安的情緒;又王男自始否認犯行,供詞反覆、推諉卸責,在小花生前亦未與其達成和解,並無悔過的具體表現,一審參酌王男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5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