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姓老婦人被詐騙集團盯上,對方從2024年8月2日起,陸續假扮戶政人員、警察等公務員身分,撥打電話給吳婦,稱其涉及刑事案件,要提供名下銀行帳戶及資金流向等協助調查,她被「假檢警」手法所欺,前往郵局、銀行陸續領出32萬6000元,連同名下3張提款卡,一併在去年8月15日當天下午,面交給擔任詐團車手的17歲蔡姓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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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取得詐款後,根據上層指示,將現金等物交給計程車載走,後續吳婦戶頭又被領走20萬8000元,一共損失53萬4000元,事後警方尋現在高雄逮到蔡姓少年,詢後移送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吳婦得知消息後,認為蔡父沒有盡到監護責任,讓其子淪為車手騙人,對2人提告要求賠償損失。

蔡父出庭時聲稱,他與兒子都無力賠償吳婦損失,且蔡姓少年阿嬤罹患癌症,他還得負責醫藥費,實在無以為繼,若真的要賠,只能出10萬元並且分期償還吳婦,法官審理時認為,蔡姓少年雖是不到18歲的未成年人,但已經有識別能力,應該負起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而蔡父對於兒子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判賠吳婦53萬4000元,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蔡姓少年及父親要賠償吳婦53萬餘元,可上訴。資料照
台南地院判蔡姓少年及父親要賠償吳婦53萬餘元,可上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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