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合議庭裁定指出,張綱維今年4月2日被拘提訊問後,認定他涉犯《商會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偽造文書罪、業務侵占罪、背信罪、違反《民用航空法》等罪嫌疑重大,有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等原因,並查出他曾違反科技監控規定,且情節重大,且已被法院判重刑,有高度逃亡可能,經訊問後,斟酌張綱維是遠航前負責人,也是樺福集團負責人,具商業人脈,且曾因經限制住居後擅自遷居他處,並提領大額現金,還將名畫等財產搬到親友住處,有規避催債及隱匿行蹤、資產行為。
合議庭審酌,張綱維與其律師雖稱希望能交保、施以科技監控並追加提出保證書,但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維護、張綱維人身自由保障及防禦權受限程度等,認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施以科技監控,均不足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張綱維的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目前仍不宜具保停,因此裁定他自今年7月2日起,延押2個月。
張綱維於高院本月19日提訊時指出,母親的癌症病情已移轉到腦部、骨頭,希望能交保照顧母親。他的律師也指出,當時是與小孩享受天倫之樂忘了時間才違反科控規定而違規,並非故意,也確實有漏接電話,但當天就回報科控中心,張綱維因疏忽感到後悔,他保證不會再犯,另外,監控中心也書面說明,2次進入高雄塭仔頭漁港的警示有誤,他帶母親到高雄看診的診所不是健保診所,沒有相關紀錄,會盡快陳報藥袋等相關證據,證明確實是帶母親去高雄看病。
律師還強調,一審原裁定8千萬元保金加律師劉煌基的2千萬人保共1億元,上訴後,劉律師解除委任,僅剩8千萬保金,願意再籌1千萬元保金,以及一名工作兢兢業業、令人尊敬的成功女性,提出3千萬元資產作保,共加碼到1.2億元,並繼續實科控,每周到警局報到一次可再增加次數,請求法官裁定交保。
不過,合議庭仍認張綱維犯罪嫌疑重大,一審又被重判,有高度逃亡可能,且又曾違反科控規定,羈押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因此裁定延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