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犯罪集團手法縝密,分工相當細膩,先是以營業獲利「1-2%」代價與服務費2000元,與持有蝦皮高評分帳號的民眾簽約成為「共享店主」,再把帳號交由大陸合作商胡男(台籍,妨害農工商及詐欺案通緝中)及不詳大陸人士經營。又為避免檢警發覺,公司內部與員工簽立保密協議,並利用公司為外殼與民眾簽訂三方合約,令民眾無從了解帳號最終落入何人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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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集團自中國進口大量精品、公仔或知名動漫周邊商品,實則未經原廠授權的仿品,再上架到從民眾租用來的蝦皮商場,由於該賣場由民眾正常交易許久,都有著其他消費者給予的高評分,取信於要購買商品的民眾,以為賣場內都是正版商品。

專案小組調查,集團成員為避免自身公司獲利龐大遭調查,另指示他人成立人頭公司分攤金流,本案犯嫌分工細膩,僅以旗下業務在親朋好友間相互推銷,取代以網路推廣方式;且進口、招攬、取獲利款項都分由不同公司進行,可謂層層分工。警方清查發現該集團租用共計290個網路帳戶,並將進口來的仿品堆放於桃園市蘆竹的倉庫,現場共起獲百餘件商品涉及侵害知名品牌商標權。

專案小組蒐證後,本月12日持票同步搜索5處公司據點及13處住處,拘並拘提主嫌張女等10人到案,訊後依違反移《商標法》、《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新北檢複訊,分別依10萬到50萬元交保。

刑事警察局呼籲,出租、出借個人帳號絕非「無害賺外快」的好機會,凡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無論是金融機構帳戶或綁定金融帳戶之第三方支付帳戶(例如本案網路帳戶),均觸犯洗錢防制法。全國警察機關將持續針對相關案件加強查緝,以確保我國金融秩序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