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被告在入獄前從事焊接工,明知被害女網友年僅15歲,2023年3月3日仍約她在彰化縣某國小旁暗巷見面,不顧少女反對,仍出手撫摸少女胸部及下體,並將她的褲子及內褲拉至膝蓋處,以立姿對她性侵得逞。
2天後,焊接工得知被害少女要去找男友,以IG傳訊息恐嚇少女要將2人發生性行為之事告知校方、家人及其男友,接著就在1個成員多達4、5千人的線上遊戲臉書社團貼出少女的照片,並發文稱「有男友了還要當海王?叫你男友道歉?跟我打炮6次 你又說性慾很強 是不是綿羊2代還有自慰影片」等語。
焊接工還以IG訊息恐嚇被害少女:「要不要談條件我就不打算弄你」、「所以要嗎」、「答應我就撤」、「跟他打炮啊」、「錄 我看就好 然後我都刪掉」、「先錄完整」、「但我先刪文之後再談」、「或者你自己再跟我做一次這事就算了」等語,先脅迫少女錄下與男友發生性行為的影像,後改脅迫少女與她發生性行為。
被害少女因懼怕自己名譽受損而心生畏懼,不敢抗拒,遂於3月5日晚間、3月9日晚間及3月11日中午,分別在某國小旁暗巷及某旅館,對少女性侵得逞。被害少女後來在母親陪同下報案,警方前往焊接工住處搜索扣得手機等犯罪證物。
焊接工坦承與被害少女發生性行為,並在遊戲社團發文,但辯稱與少女是合意性行為,貼文只是嚇嚇她,過沒有幾分鐘就又刪文了,PO文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她同意再跟我發生性行為。
不過,少女證稱對方曾說他在校時很凶、會拿刀砍人,遭性侵時有抗拒,但對方還是硬來,後來他在臉書發文,她擔心事情洩露才與他保持聯繫,對方說要發生性行為才願意刪文。
法官根據相關事證、2人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被告以恐嚇、強制手段對被害少女性侵,共犯下4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每罪分別判處3年6月至3年10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