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邱男於2016年起在新北市樹林區一家補習班擔任國小課後安親班老師、國中補習班導師兼數學老師,且為補習班副班主任,他被控於2022年任職期間,明知A、B、C3女童均未滿14歲,在補習班受其監督、照護,且女童對性觀念、性分際不清楚,且不知如何表達對身體及性自主權意願之際,趁午休監督學生是否睡覺時,假借伸手在女童桌下揮手檢視是否閉眼睡覺,實際伸狼抓至女童衣內搓揉捏胸。

法官整理出邱男對A女2次犯行、B女、C女各一次犯行分別整理如下:邱男於2024年7月5日中午1時許午休時間,在補習班教室見A女趴在桌上休息,趁機以右手伸進胸前,隔著衣服觸捏A女胸部得逞。另於同年8月21日午休時,以右手壓制A女脖子,左手伸至其胸前隔著衣服觸捏胸部得逞。

邱男另於去年8月19日午休時間,在補習班教室見B女趴在桌上休息,一手壓制B女脖子,另一隻手伸自B女胸前,隔著衣服觸摸其胸部得逞。同年7月15日午休時,以相同手法對C女摸胸。

邱男雖不否認是A、B、C等3女童老師,並在補習班監管學生午休時是否睡覺,但全盤否認加重強制猥褻犯行,他辯稱,因3女童經常在午休時不好好睡覺,他都會提醒3人請他們午休時要睡覺,並會用手伸到桌下擺動,確認她們是否真的在午睡,他的律師也為其辯護稱,雖然卷證資料有監視器檔案為證,但畫面均未拍到邱男以手搓揉或抓摸3女童胸部,也沒施以強制力,邱男只是將手置於學生可見之處揮動,判斷學女童是否閉眼午睡,並以較為嚴厲動作管教,沒有起訴指控的加重強制猥褻犯行。

不過,3女童均指證邱男趁她們午休趴在桌上睡不著時,用右手壓住脖子要他們趕快睡覺,另1隻手則從衣服領口伸入內衣裡摸胸部,持續20至30秒後才抽手,她們雖驚訝但不敢說話。

法官認為,3女童於警訊、偵訊及法院審理時的指述內容一致,且與邱男為師生關係,並無仇恨、糾紛,且女童年齡尚幼,若沒有被摸胸,應不會無端構陷邱男,另勘驗監視器影像,確認完整攝錄邱男將右手伸至女胸前,並有觸捏施力動作,女童還驚嚇身體向上彈起並躲避邱男手掌動作,認定邱男摸胸犯行。

法官審酌邱男對A女摸胸2次、對B女、C女各摸胸1次,加重強制猥褻犯行各別,應分論併罰,邱男身為3名被害女童老師,明知其等未滿14歲,不但不盡教養、照護責任,反為一己私慾,侵害其等身心甚鉅,行為惡劣,不僅不認罪,還未向3人道歉,甚至卸責稱是學生誇大、扯謊,考量邱男不思反省,反控被害人對性別觀念有問題,藉此卸責,再參酌邱男家世背景後,依4個對未滿14歲女性犯強制猥褻罪,重判7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