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志明、春嬌與小花皆承認有拍攝性影像及將影像上傳的事實,但夫妻檔始終否認有散布猥褻影像犯行,辯稱FansOne為會員制且須付費才能看到帳號內容,加上性影像皆是雙方合意拍攝,內容也僅是角色扮演與情境設定,並沒有未經他人同意的暴力、不堪入目的畫面,與「性虐待」定義不相符,更不屬於猥褻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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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經法官查閱本案影像及付費頻道上的影片貼文,除明確可見小花的隱私部位裸露在外,且內文有諸多著墨於如何使小花成為被支配、任由他人掌控的奴隸形象,甚至凸顯所謂「主人」對於小花握有一定掌控、支配的權力,而施以其身體上痛苦、精神上羞辱的處罰行為,且該頻道以BDSM為主軸,含有一定程度的性虐待,不僅符合「猥褻」定義,更屬「硬蕊」猥褻影像無誤。
法官援引過去大法官解釋,所謂「硬蕊」,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不具有藝術、醫學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相關物品、影像無論是否加以適當阻絕,皆屬於《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範疇;又《刑法》上所稱的「散布」,除了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觀覽外,也包括使「特定多數人」得以看見、聽聞的情形在內。
法官參酌小花及與夫妻倆簽訂「自願性主奴關係協議書」,內文明定「...考量本國現實狀況,甲方及乙方簽訂本契約後,視為合意性交行為...」,另還有保密條款,認為志明、春嬌深知BDSM影片內容,不受普遍社會大眾所接受;且縱使經FansOne會員制度、付費管道加以隔絕,有關小花的5支猥褻影像及貼文,均獲得超過8千次至1.9萬次瀏覽數,已達「特定多數人」程度,因此依共同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判處志明有期徒刑4月、春嬌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