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吳姓男子(24歲)去年3月起負責照顧李姓繼子(3歲),平日前往便利商店工作時,就會帶著男童同行;去年6月26日深夜,因男童在便利商店內,忍不住大便在褲子上,吳男一時情緒失控,竟拉扯男童頭髮致撞擊地面,再以腳踹並徒手毆打。
吳男下班後,帶著男童返回龍潭區住處,因男童不承認大便在褲子上,吳男暴怒之下,拿出愛心小手在浴室裏毆打男童臀部,還將男童推倒在地,造成男童硬腦膜下出血、肝臟與脾臟損傷、左側眼眶與右側鎖骨骨折等,一度失去意識,男童生母發現後,趕忙將男童送醫才保住性命。
吳男坦承長期毆打傷害男童,但否認於浴室內推倒男童致其撞擊洗手台昏迷之事實,並否認有殺人故意。惟桃園地院依據男童母、舅的證詞,對照吳男不否認有動手推倒男童7至8次之行為,足認吳男係於浴室推男童撞擊洗手台,造成男童硬腦膜下出血。
加上男童年僅3歲、體重僅約15公斤,吳男朝男童身軀任意踢踹、拳毆,當無不知該等行為可能傷及男童頭部及許多重要器官,而導致死亡。返回處所後,更對男童再為毆打及推倒行為,終致男童撞擊洗手台而昏迷,足徵吳男容任男童發生死亡結果亦不在意,犯行均堪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吳男為男童之主要照顧者,竟對男童施以嚴重之肢體暴力,且其於案發後試圖卸責於男童哥哥,否認殺人犯意,難認具有悔意,兼衡其學經歷、工作情形、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殺人未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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