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殺人案發生在1999年間,陳來發與另名陳男有債務糾紛,2人約在北市士林區社子的一家卡拉OK店談判,當晚7時點40分許,雙方各有3人赴約,談判不久後一言不合,陳來發要一名手下掏槍,自己則拿出預藏的開山刀展示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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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陳來發對手下下令,「開下去(台語)」,手下就朝陳男下腹部開了1槍後卡彈,雙方立刻混戰,陳男最後右腹溝中彈、全身21道開山刀割傷,送醫後仍因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來發等人則趁亂逃逸。沒想到,陳來發一逃就是24年,他初期躲在新北市及桃園地區,後來為逃避警方追緝,只會在深夜步行或騎單出外出,從不攜帶證件,原以為逃過了25年的追訴時效,返回社子後,警方獲報於2023年12月間,在社子某熱炒店逮到陳來發,他也中止了24年的逃亡生涯,歸案後,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型且惡性重大、犯後被逮又把責任推給他人,不願與死者家屬和解、賠償,因此判他15年徒刑,高院認原判決沒有違誤,今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5年,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