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前天(10日)下午3時許,汐止派出所警員在 大同路二段與新江北路口取締交通違規,發現劉姓婦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逆向行駛於人行道,且未懸掛有效號牌,因此攔停告發並通知拖吊車前來拖吊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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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劉姓婦人卻因尿急導致當街失禁,欲尋求員警及拖吊人員協助,但後續在場警員也只問是否需要協助就醫,讓婦人家屬不滿,向汐止分局投訴此事。

汐止分局說,該路段車流來往吵雜,員警專注於查閱身分、車籍、無線電通報及聯繫拖吊車輛到場等相關事宜,未能即時發現劉女生理需求,顯欠缺同理心,未能就為民服務面向即時變通, 將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與非編制人員服務評量要點等規定,核予員警及到場協助拖吊人員申誡等行政處分,並列入年度評量紀錄及聘僱參考,未來將就同仁應對話術、執勤技巧等加強工作指導,並列案例持續教育同仁,以提昇執法品質及警察形象。
警方說,本案導致當事人不舒服、未受尊重等感受,汐止分局長已致電當事人轉達同仁作為尚有精進之處,對外界指教亦將虛心接受。也藉此個案呼籲,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需檢驗通過並掛設合法車牌,始得合法上路,也請民眾配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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