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警爆料投訴指出,是陳宏平多次使用車號BLA-9132 號偵防車執行私事的具體紀錄:包括113年7月2月:指派李姓警員駕駛偵防車載妻子一同去太麻里,在曾姓砂石業者家裡喝咖啡、中午到朵栗越式料理用餐,接受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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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10日:李姓警員駕駛同輛偵防車載他和妻兒赴二組學姐住所,與二組、四組組長、初鹿派出所所長一同「享樂」吃桶仔雞。
113年8月11日:凌晨4時許指派黃姓警員黃宴國駕駛偵防車載妻兒一同前往鹿野高台搭乘熱氣球,另有二組、四組組長開BLA-9383偵防車陪同遊樂。
113年9月13日晚上:指派陳姓巡佐駕駛偵防車到台東火車站載送從台南來台東歡度中秋連假的妻兒到分局長宿舍。
113年9月15日:指派黃姓警員開偵防車載送妻兒一同出遊成功、長濱地區。
113年9月16日:指派李姓警員駕駛偵防車載送妻兒一同參加初鹿派出所「烤肉大會」。
113年9月17日:指派陳姓巡佐駕駛偵防車一同載送妻兒到台東火車站搭火車回台南。
員警不滿說,公務車被當成私家車,還要員警去載送他的妻兒簡直被當成僕人使喚,非常不合理。因此向縣警局督察室監察院等機關檢舉不法情事。
對此,台東縣警察局今天表示,全案於113年10月間接獲匿名民眾檢舉,指稱陳員於113年7月至9月間,多次指派部屬駕駛公務車載送其本人與妻兒前往鹿野高台、成功與長濱地區等處,涉嫌違反刑法圖利、詐欺及背信等罪。
經調查及訪談相關人員後,全案移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偵辦,臺東地方檢察署於114年1月16日函復本局,認定查無犯罪事實,全案予以簽結。另經縣警局督察室查處,陳員使用公務車載送家屬,違反「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已於114年1月13日核予申誡2次懲處在案。
縣警局表示,將持續要求所屬公務車輛應依規定使用,嚴禁挪作私用,對於違法行為必將嚴正處理,以維官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