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房東主張,他於2022年6月28日將基隆市的房屋租給34歲的朱姓單身漢,豈料,朱男才入住不到2個月,就於同年8月11日被發現在屋內上吊自殺身亡,導致他的房子變成凶宅,因而受有400萬房價損失。
張男認為,朱男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在他的房內輕生死亡,侵害其房屋財產利益,而朱男沒有妻小而由其母擔任繼承人,應就該損失負賠償責任,因此提民事訴訟向朱母求償其繼承範圍內賠償400萬元。
朱母認為,兒子的自殺是基於殘害自己生命而為,並沒有侵害張男房地的意圖,且兒子因嚴重精神疾患之苦而受監護宣告,也可能因長期受精神疾病困擾,加上他因飼養的愛貓先前死亡衝擊而心生絕望,才導致他在無法辨識其自殺行為對張男可能損害情況下自殺身亡,又張男未舉證兒子自殺的真正原因,而自殺行為往往因瞬間意念所致,屬一般常理,沒有自殺者應顧念其自殺行為要為房價減損負責之理,因此無須賠償張男房損。

不過,法官認為,朱男在租屋處上吊自殺為其個人行為,而以極端終結生命方式導致該屋成為凶宅,房價減損,張男因此無端受損,朱男的自殺行為屬背於善良風俗的不法行為。
另對朱母提出兒子生前長期受精神疾病之苦,自殺時處於無識別能力狀態,但法官認為,朱母未舉證兒子自殺時處於無識別能力情形,並調閱健保署有關朱男自2011年就診及用藥紀錄,無法認定朱男生前罹患精神疾病而不具識別能力情形,認定朱男自殺時仍具辨識能力,自當知悉並預見他在上吊自殺後,該屋會成為凶宅導致房價貶損,其行為自屬違背本意的間接故意。
此外,張男的房屋經專業鑑價單位鑑定後,確認該屋因變成凶而有188萬5125元房價減損,而朱母為朱男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法官因此判朱母要賠張男188萬5125元房價損失,朱母可在所得遺產限度內清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