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主張,罷免吳思瑤案已通過第一階段提議人門檻,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選會已通知領銜人張克晉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張男於4月8日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後,5月1日公開聲明退出,備補的領銜人應自動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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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苡任擔心罷免案胎死腹中,決定聲請假處分,主張中選會應在連署期限屆滿前,受理他提出的連署罷免函及檢附連署人名冊,並依程序核對,若查對結果發現有不足法定連署人數時,應通知補提。

北高行認為,《選罷法》7條第1項規定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同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1份,於第1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1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法條內的選舉委員會,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本法第80條第3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為中央選舉委員會。」

依上述照規定,法官認定,罷免吳思瑤案連署人名冊受理的機關應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沒理由,另賴苡任認為,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主張有理由,也應由備補領銜人接手,賴僅以公開為由,自稱是吳思瑤罷團體「召集人」,卻未說明適格緣由,且「召集人」非《選罷法》規範的人員,認定他聲請理由不適法。

法官最後指出,賴苡任尚未將罷免案的連署人名冊向主辦單位提出,就直接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未說明他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因此裁定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