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慶陽海洋承攬海科館營運興建案,因工程進度落後,陳慶男自2015年7月起3次指示專案助理梁耕華、建築事務所協理郭一昌製作不實工程進度圖,並交由建築師許銘陽等人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向聯貸的5家銀行申請核撥工程款。聯貸銀行誤信慶陽海洋的工程進度依照合約進行,分3次核撥1.67億元、7200萬元及6600萬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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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等罪,判陳慶男有期徒刑6年10月,梁耕華5年6月、許銘陽1年9月、夏雯霖、彭信蒼各2年,郭一昌事證不足獲判無罪。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改判陳慶男7年10月,郭一昌改判3年6月、梁耕華則判3年,而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等3人則在進度證明書上用印,顯然刻意放水,也被列為共犯,各判3年8月、4年、4年徒刑

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2021年11月駁回陳慶男、郭一昌、梁耕華等3人上訴定讞;被控參與詐貸的許銘陽、夏雯霖、彭信蒼3名建築師,最高院則認為犯罪事實有再調查必要,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時,許銘陽等3人辯稱不知道工程進度偽造,且慶陽海洋還積欠他們事務所款項,並沒有跟陳慶男一起向銀行詐貸。

合議庭認為,海科館工程查核與監督由郭一昌任職建築事務所負責,許銘陽等3人信任郭一昌製作工程進度圖,才於證明書上簽名。許等3人應是等到詐貸案爆發後,才知道當時所間的工程進度圖造假,且許等人事務所和慶陽海洋還有1140萬元款項未結,應無與慶陽朋分不法所得意圖,均判無罪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再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宣判,合議庭認定許銘陽等3人參與詐貸,詐貸部分為1.6億元及7200萬元部分,許銘陽判兩罪合併判1年8月,夏雯霖、彭信蒼則判1年9月,可上訴。

高分院指出,被告3人均有建築師身分及專業,本應依專業據實認定工依其等專業據實認定工程進度後出具證明書,卻依業主要求,出具不實證明書,使聯貸銀行依錯誤之工程進度撥耕華之要求,出具不實證明書,使聯貸銀行依錯誤之工程進度撥款

許銘陽在出具證明書期間,因兒子罹癌住院款,高分院考量被告許銘陽請長假,證明書相關內容均是聽夏雯霖說明後才簽章,惡性較被告夏雯霖、彭信蒼為輕,因此所犯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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