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接獲情資,指茂管處公款疑似遭人侵占,張檢察長指示主任檢察官蘇恒毅、檢察官莊承頻、鍾葦怡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深入追查,發現一名女臨時人員勒涉有重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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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茂管處女性臨時人員於民國109年6月至111年12月負責茂管處出納業務期間,於收受茂管處所轄新威遊客中心、禮納里遊客中心及茂林遊客中心販售手工藝品、農特產品及文創商品等款項後,即變造「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管理處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觀光發展基金-茂林風景區411專戶餘額查詢單」等文書資料,並將不實之文書內容逐級上陳權責人員,使權責人員均誤以為款項均依規定解繳至茂管處觀光發展基金專戶,導致主管誤以為基金專戶財務正常,卻侵占公款。
專案小組在5月28日對女員工執行搜索。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重大,惟考量被告對案情均有所交待,且全額繳回294萬5,366元不法所得,認尚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5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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