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男指出,從小就對父親沒有太多印象,但知道父親長期沒工作還頻繁進出牢獄,在家還會對母親家暴,後來父母於1986年間離婚後,母親就把他送到阿姨家後從此失聯,之後的人生就沒有父母,而是阿姨扶養長大,與父親雖有血緣關係,但早已成為陌生人,如今接獲社會局通知要幫父親給付長照機構的費用,自認父親從小未盡扶養義務,因此向法院提出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張男於審理時指控,父親從未關心過他,也沒負擔過任何扶養費,完全沒有履行父親的扶養義務,如今父親於2023年8月間被安置在私立長照機構,因需要支付養護費用,接獲社會局通知要求給付這些費用,但他認為,父親從未陪他成長,更沒有盡過人父的責任,且沒有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此請求法官免除他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張父並未到庭說明,也沒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根據他的財產稅務資料,顯示張父近1年來沒有收入,雖有多筆土地財產價值約606萬餘元,但因共有無法單獨處分,目前因病在床無法維持生活,不過,張男阿姨出庭證述,張男滿月後,妹妹就請他幫忙照顧幾個月,張父又抱張男到他家,之後妹妹夫妻倆就失聯至今,是她一手將張男扶養長大,至今還跟她住在一起,妹妹與張父也從未寄過扶養費支付張男的生活開銷。

法官認定,張父自兒子出生不久後就未盡過父親對兒子的扶養義務,若讓張男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審酌後判准張男請求,免除張男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