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源於2024年8月21日上午,陳男以話術誆騙80多歲女鄰居,稱住處收到她的信,並誘使女鄰居前往,隨後掏出菜刀攻擊女子頭部、手部,無視她抱住門口廊柱且多次拒絕、呼救,最後對女鄰居性侵得逞,更持刀要脅拍下女子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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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陳男並非首次犯案。早在1979年,陳男便因強制性交案件判處7年有期徒刑;時隔10年,持水果刀、鐵棍等兇器,連續脅迫性侵3名10至18歲少女,遭判有期徒刑7年6月,陳男後於假釋期間再度犯行,同樣預藏西瓜刀,要脅未成年少女性侵得逞。直至2003年,陳男三度假釋仍以相同手法,性侵3名未成年少女,迄今犯行累計至少8女。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陳男僅為滿足性慾,不斷以駕駛贓車、持水果刀、西瓜刀、鐮刀、菜刀及鐵棍等兇器,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等手段,脅迫傷害10歲至18歲的未成年女性及幼女而強制性交並予拘禁,手段殘忍且無人性。本案陳男無視女鄰居高齡80歲以上及性自主權,不僅攜帶兇器並使用肢體強制力傷害女子,過程令女子哭喊至聲嘶力竭,嚴重侵害女子身體及性自主法益,極其羞辱傷人。

判決書指出,陳男造成至少8個家庭,身體及心理永難磨滅之痛苦,且犯罪時間均是在假釋尚未執行完畢、甚至經查獲具保後未久,毫無悔過或同理被害人之心;素行極端不佳,自10歲至80歲以上,無論是幼、長,均是被告犯罪對象,一審依攜帶兇器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重判有期徒刑14年。

陳男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高院審酌陳男多次暴力犯案,經刑前強制治療、出監後長期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均無改善,再次對本案同為里民、高齡80餘歲女子犯案,除致女子身心受傷,並危害鄉里,犯案情節嚴重、手段惡劣,自不宜輕縱;又陳男就犯案情節供述反覆,部分認罪、部分否認犯行,高院亦認為原審量刑,尚屬妥適,無再予減輕之必要,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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