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哲敏為全案首謀的主要角色,依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獲利程度、賭博與非法辦理匯兌收付總額,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郭否認犯行,因此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的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11年8月。
合議庭指出,郭哲敏為AE集團負責人,主導綜理AE集團各項業務,並以集團名義,自2018年1月間起陸續設立睿世等6家公司,開發線上博奕遊戲並經營跨境線上賭博業務,郭哲敏等人另與境外經營線上賭博網站業者自2018年1月起2022年10月止,由郭主導共同經營線上賭博「包網平臺」,從中收取賭博獲利抽成費用,共計獲利至少1.1億美元(約35億7943萬餘元台幣)。
法官還指出,郭哲敏為避免收入轉入我國地下匯兌損失、賺取地下匯兌匯率差額及隱匿賭博、匯率差等,因此自2018年7月起,出資成立地下匯兌集團,並以北市內湖區69會所為據點,組織幹部分工從事洗錢犯行,並將經營線上博奕的犯罪所得35億餘元自境外移入國內,另非法經營地下匯兌,經手金額高達218億餘元,共計獲利1.2億餘元,再以持有的泰達幣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