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日17時5分,高雄楠梓區趙女(70歲)騎車外出後失聯,隔天兒子就報案協尋。警方透過監視畫面,發現當天趙女走進張介宗(72歲)住處後,就沒出來,隨又查出張男的大嫂黃女(75歲)在2024年在11月29日中午12點10分進入張家沒有出來、張女(75歲)在2025年1月17日16時30分進入張家也沒出來,警方在張家房間牆壁採檢到3名女性血跡反應,驚爆連環殺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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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查到張介宗多次到前鎮河金鞏橋附近丟東西,懷疑棄屍,在此水域打撈半個月,尋獲76塊疑似人體組織。最終驗出分屬被害人趙女38塊、張女2塊。尋獲的人體組織包括肝、胃、肚臍、手掌、腳掌、胸部、頭皮等。直到2月26日黃女的頭顱才浮出水面。
張介宗公寓住處搜出2把關鍵凶器,分別為20公分長鋸齒尖刀與20公分大小剪刀,經鑑識化驗,各驗出張姓及趙林姓婦人DNA,懷疑都是肢解屍體工具。趙女左臉頰與左手掌的切割斷面呈不規也和尖刀鋸齒吻合。
回顧台灣犯罪史,自1961年發生第一件瑠公圳分屍命案以來,1999年9月發生在台中的吳應弘殺死同居女友潘女與2女兒並分屍案件是史上支解屍體最高案件,吳男因劈腿,且不滿潘女想要動用兩人共同積蓄幫女兒買房,竟下藥迷昏殺害潘女,最後還將屍體分解成21塊。之後用類似手法再殺害潘女2名女兒,並各分解為12塊、9塊冰存,隨後四處棄屍,而被釣友發現。

而遭疑遭張介宗殺害女子,目前尋獲部分,光是趙女就高達38塊,且多是十幾公分寬小面積遺骸,實際數字不知高過多少。這種泯滅人性的犯罪手法,是前所未見。
雄檢面對此一大案,態度極度謹慎,投入8名檢察官,陣仗之大實屬罕見,同時在案發後就申請精神鑑定,囑託精神疾病專業醫院高雄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
據瞭解,檢察官偵查和醫院鑑定中未發現張嫌有相關精神病史,案發前後也未有特殊情緒表現。犯案後態度冷靜,即使檢警出示監識畫面,張也說婦人都有離開,去哪不曉得,出示尋獲遺骸,張也面無表情否認犯案。而為保障人權、穩固證據,只要檢警詢問張嫌,一定請法扶律師到場,確保所有證詞不被翻供。

但是否僅用剪刀與鋸齒尖刀就能支解人體,還有其他甚麼工具?又沒深仇大恨,為什麼要支解到這麼細小?是否嫌犯在支解過程得到快感?則仍是難解之謎。
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耕心療癒診所院長林耕新表示,刑事案件需要做「精神鑑定」,是懷疑嫌犯作案當時受到某種精神症狀影響,這會牽涉量刑,因此精神鑑定大部分都是被告方面提出,或是法院囑託,也有檢方為要強固證據,想要把證據收集更完整,先去調查嫌犯當時是不是與精神狀態有關,可以去解釋案情。

「精神鑑定」如何進行?林耕新醫師說,犯案當時精神醫師不可能在現場,就需要對照犯案前後精神狀態,精神症狀在某段時間內是有持續性的。在台灣常遇到的困難是,絕大多數的民眾查不到病史,因為怕被標籤化,影響工作與人際關係,但醫師可以透過訪問他的親友、鄰居,看看他在涉案前、涉案後是否有什麼異常的行為?醫師也會直接詢問嫌犯,了解其精神狀態,另外有頗嚴謹的心理測驗分析,慢慢的去理解嫌犯涉案後的精神狀態到為何?
「會不會有人裝病?」林說,很多人這樣質疑,但其實是有困難的,因為長期下來總是會露出馬腳,從日常生活、言行裡面,是否有非理性的想法或者是行為,慢慢就會看出來。會不會有人裝到看不出來?林耕新說「可能萬分之一的人會裝,但我沒遇過,醫生也沒那麼好騙」。

《壹蘋新聞網》問,「為什麼有些人會毀壞屍體,作出泯滅人性、非常極端的行為?這是否有到達精神病?」林耕新說,絕大多數人查不到精神病史,但可能會有所謂的「精神病質」,包括強烈的仇恨感、對社會不滿,社會上隱藏很多這樣的人,但有沒有到達精神病?「如果沒有經過診斷,確實是不曉得,只有他們犯案以後,我們才會知道。」
張姓嫌犯與被害人之間似無血海深仇,但張涉嫌將死者分屍,而且分解極細,是不是在分屍的過程當中會有所謂的「快感」?林耕新說,這種行為當然是很病態,但病態心理需求不一定可成為免責藉口,就像有些人看似正常,但卻喜歡虐貓、虐狗,而這種病態心理導致的行為,在現代社會一定是違法,要受法律制裁,他相信負責鑑定的專業醫師一定會謹慎評估,並由法庭綜合各種證據做最後裁判。

昊鼎維仁法律事務所蔣聖謙律師指出,2010年後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會特別強調,如果犯罪者行為涉及到死刑或無期徒刑時,要特別注意:第一,行為達到情節最嚴重的情形;第二,必須透過刑法57條,量刑需先「存貨盤點」被告的生命史、病史,判斷他是不是兩公約所講到有無精神疾病情形,及有無教化可能、再犯可能,這些問題必須要完整的進行調查,如果一、二審沒有完整調查,會被最高法院發回。

蔣律師說,如果要判死刑,必須判斷真的是沒有教化可能性,是否排除精神疾病等類型,基於程序嚴謹要求,目前事實審都會傾向於進行精神鑑定,去滿足程序上的保障,這也是對被告基本權利的保障。
蔣聖謙強調,許多人會疑問,被告不承認犯行、否認到底,「是不是就無法判斷本案是殺人犯罪?」其實不一定,在多數的刑事案件中,多透過現有的物證,像是頭顱、骨頭、組織、血跡反應、DNA檢測、指紋反應,證人指述、被害人移動路徑等綜合事證,去判斷案件的事發的經過,以本案為例,他認為證據已相當堅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