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父親向《周刊王》投訴表示,「女兒還沒滿18歲,店家怎麼會讓她工作還要她簽本票?」業者則辯稱是少女謊報年齡,並不知道其未成年。父親推測當時入職時未依規定查核證件或是明知其未成年,仍讓其在內工作。
少女父親表示,女兒雖不是在店內擔任陪侍,且僅為幹部助理,但為何店家僱用時未盡到查證義務,甚至賦予她替客人簽帳的權利,並讓其與友人能恣意入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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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父親說,委託討債的年輕人告知,女兒恐因為債務因素,要到澎湖聲色場所當小姐還債。他心痛又憤怒,擔心女兒在金錢壓力與社會誘惑下誤入歧途,也希望公家單位能正視相關問題,不讓類似情況再上演。
高雄市三民一警分局指出,獲報後已主動積極介入查辦,釐清事件經過。針對蘇父指稱疑雇用未成年人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從事工作,又未禁止未成年人於會館消費及疑逼迫簽立本票等情事,警方正通知本案關係人到案說明及調查蒐證中,倘查證屬實,分局除依刑法強制、恐嚇等罪嫌移送偵辦,併依違反「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偵辦,相關蒐集之事證運用第三方警政手段,移請市府相關主管局處勞工局、社會局進行裁處。
三民一分局獲報後釐清事件經過初步了解,17歲少女僅是熟識男模會館的幹部,並未在會館從事工作,多次於會館內消費並累積消費欠款,因此向店家允諾會償還並簽立本票,尚無遭受脅迫。
家長指稱疑雇用未成年人於妨害身心健康場所從事工作,又未禁止未成年人於會館消費及疑逼迫簽立本票等情,分局已通知關係人到案說明及調查蒐證中,倘查證屬實,分局除依刑法強制、恐嚇等罪嫌移送偵辦,併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偵辦,相關蒐集之事證,運用第三方警政手段,移請市府相關主管局處勞工局、社會局進行裁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違者,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8條,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於該等性質場所充當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違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嚴重者,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另「勞動基準法」規定,僱用未滿18歲者,不得讓其從事危險或有害之工作。
另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規定,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