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楊姓男子(24歲)之前與多名友人一起出遊,當時由他駕車搭載楊姓被害女子與其男友,由於不滿楊女積欠他的400元油資未還,去年3月11日下午2點,找了3名友人前往楊女位於中壢區的租屋處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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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等人進屋後,立刻命令楊女交錢,見她慢吞吞,於是將她推倒,拿起桌上保養品倒在她的頭上,自行翻找楊女皮包,取走裡面的600元;隨後楊男突然關閉房內的燈光,趁機踹了楊女一腳,在她倒地時搶走楊女的iPhone手機。

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否認搶奪犯行,辯稱係對方自行交付手機,用以擔保所積欠的債務。惟經法官核對諸多證人證詞,認定楊男於案發時處於情緒激動之狀態,達到須由他人加以制止之程度,又被害人當時將手機壓在自己身體下方,係遭楊男以踹一腳施予不法腕力後予以搶奪,未採信其說詞。

桃園地院審酌楊男搶奪他人財物,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生身體法益受侵害之風險,所幸被搶走的手機業經及時扣案並發還之;另考量楊男否認之犯後態度、並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等情,依搶奪罪判處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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