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任職陸軍十軍團所屬機械化步兵第234旅步2營機步3連的上士班長,2020年6月間接任連經理裝備督管人員,在庫房陸續發現因部隊移訓或交接所多出來未列帳的戰鬥背心內蕊8片,他未依規定繳回,反而開拆其中1片研究內裡是否另有識別標記後丟棄,將其餘7片逕行留存於庫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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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間,黃姓上士得知其所屬連隊孫姓等3名士官,向其所領取的戰鬥背心皆缺少內蕊1組(每組2片,共3組6片),而無法通過裝備檢查,遂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向孫男等人詐稱有管道可代為購買內蕊,每組5000元。孫男等人同意,遂先後各自交付5000元給黃男,黃男將6片內蕊分別交付給孫男等3人,共詐得15000元。

同年11月下旬,黃男得知許姓士兵遺失先前所領取的1片內蕊,無法於12月1日退伍前繳回,向許男詐稱可以1片3000元之價格代為購買內蕊,又以此方式得手3000元。黃男後來被人檢舉,軍方調查後依貪污罪將他移送法辦。黃男坦承犯行,被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

法官認定黃男犯下2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因為他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貪污所得18000元,依貪污治罪條例可減輕其刑;另外,同法也規定情節輕微而所圖財物在5萬元以下者,也可減輕其刑。

法官再考量黃男犯後深具悔意,已婚並育有2子,目前仍在軍中服務、同時在二技進修等情狀,2次予以減刑後,2次犯行分別判刑1年10月、1年9月,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3年,並向公庫繳納2萬元。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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