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於2023年9月某日,透過綽號「小陳」的中國人士介紹,從福建省福州市某海邊搭乘漁船出海,停泊在台灣海峽某處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上,並在同年10月7日隨「祥運輪」進入高雄港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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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運輪」進港停泊後,因機舵故障未獲合格憑證,將進行船隻拆解作業,李男便透過「小陳」媒介與綽號「威廉」的黃男(另案偵辦中)接洽,由黃男安排他到高雄市旗津區某民宿居住,直到同年11月13日才自行前往移民署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自首。但李男在台2個月去過那裡、做過什麼,見過那些人則未交代。
經移民署移送辦後,李男遭到起訴,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明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申請許可入境,不得進入我國國境,竟仍趁登上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進入高雄港區停泊之際,離船登岸進入我國領土,因而未經許可進入我國境內,有害我國政府對於入出國管理之正確性,法官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拘3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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