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指出,7名被害人分別於前年11月至去年10月間,遭詐欺集團以假檢警辦案配合調查、虛擬貨幣高額投資報酬等詐騙方式,要求不動產設定抵押貸借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後察覺有異陸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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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追查發現,詐欺集團於被害人銀行存款遭詐取後,再假借民間借貸名義,誘使7名被害人供不動產作為擔保,由詐團李姓、嚴姓、謝姓、袁姓、王姓、蔡姓、高姓、賴姓、楊姓等成員,以話術使被害人向金主林姓地政士、陳姓、許姓等金主洽談不動產抵押借款,並由林姓地政士協助被害人辦理設定不動產抵押設定、簽立高額違約金、利息之借據以套取被害人名下之不動產,俟被害人無力償還高額利息後,再以違約為由索取鉅額違約金,進一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藉此共同與詐欺集團不法牟利,致使7名被害人受有近4000萬元之損失。

又林姓地政利用其地政士專業地位及職務便利,於協助辦理相關不動產設定、移轉登記事宜期間刻意對被害人等進行反詐騙宣導、要求被害人簽署免責聲明,甚至推由詐團成員陪同被害人前往派出所認證未受詐騙,經警員勸阻後,改由被害人在派出所前錄影存證,預為日後推卸民、刑事責任所用,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辦理借貸,待金主匯款後旋遭薛姓、卞姓車手提領或旋由詐騙集團以購買虛擬貨幣方式將贓款洗出。

案經高檢署就此類案件整合後,由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刑事局偵查第一大隊、桃園警分局等單位整合相關被害人等事證並調取金流資料調查後,自去年12月20日起,先後執行搜索、拘提、提解林姓地政士等14人,並查扣林、陳2名金主的金融帳戶共1,897萬2,706元及美金1萬4,541元。

全案今天偵結,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之加重詐欺取財、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特殊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將林姓地政士等14人提起公訴,並審酌林男等人利用被害人年邁易欺,誘使被害人簽署高額不實借款契約,並設定抵押,至被害人無力償付利息,再趁勢索取鉅額違約金,致被害人受近4,000萬元之損失且不動產遭設定抵押,惡性重大,建請求處林姓地政士有期徒刑18年、陳、許2名金主有期徒刑15年,其餘詐團成員則分別求處2至4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以資懲處。

 

全民一起來打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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