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查出,郭再添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卻從2017年5月起從事兩岸地下匯兌,要求匯款人將新台幣匯入郭在華南銀行、第一銀行的2個帳戶,再以不詳方式於大陸地區支付等值人民幣,短短不到1年從事22次地下匯兌,金額超過13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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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再添承認華南、一銀帳戶皆由他申辦使用,但否認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辯稱匯款的目的是普洱茶跟石斑魚的貨款。然而檢方分別訊問7名匯款人,7人一致證稱不認識郭再添,且是因為有兌換人民幣需求或債權債務關係,受友人、大陸廠商等指示折算新台幣匯入郭再添帳戶。
郭再添犯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他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依匯款人證詞所述,所有人匯款的原因都與郭在中國銷售茶葉或漁貨等業務無關,加上2年多的審理期間,郭仍無法提出與任何1筆匯款相符的銷售茶葉或漁獲合約、訂單明細、出貨單據等證明,因而難以採信,駁回上訴。
郭再添近來官司纏身,除涉嫌在2022年5月間收受中資賄選,從中國進口「蓮花清瘟膠囊」、「DEWEI快篩試劑」發放給選民,涉犯反滲透法、公職人員選罷法等罪嫌,2023年更爆出受託處理詐欺集團黑吃黑事件,涉嫌強押被害人到服務處拘禁、毆打,涉犯加重妨害自由等罪,2案雙雙遭到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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