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龜山區一家按摩中心楊姓按摩師遭控在去年3月9日下午2時許未經被害人同意,以按摩下半身為由,徒手將她的雙腳強行掰開,不顧對方反抗拒絕,仍以舌頭舔被害人下體長達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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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坦承以舌頭舔被害人下體,但稱當時係發現女子大腿怎麼黏黏的,在對方同意,且她還說不能插進去等語後,才舔其下體,而且舔完後,還繼續幫她按摩,之後女子的母親也有讓他按摩1小時,但這段時間對方都沒有反映被他強制猥褻。
惟因被害人清楚指控與楊男僅是單純的客人與師傅關係,當時穿內衣被他強行往上拉,下半身的褲子也被脫一半,對方突然用舌頭舔她的私密部位,當下只覺得非常驚恐、害怕,所以不敢大聲呼救,也因為不想浪費錢,所以才把按摩的流程走完,之後就沒有再去這家按摩店了。
桃園地院審酌雙方沒有仇怨,倘非確有其事,衡情當不至虛構自身遭他人強制猥褻之情節,未採信楊男的說詞;並以楊男擔任按摩師,竟不思自持守己,為滿足一己淫慾,利用被害人對其按摩專業及信賴,於按摩過程中對其為強制猥褻犯行,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對人格尊嚴及性自主決定權戕害甚鉅等情,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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