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於114年5月10日、同年月12日分別接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鼓山分局通報酒駕導致死亡之交通事故,旋即由檢察官李賜隆、王清海率同法醫秦永泰、顏妏倩前往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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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姓、洪姓被告均涉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2項之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於10日傍晚及12日晚間 向法院聲請羈押,均經法院裁准羈押。

雄檢檢察長黃元冠相當重視這2起事故,當即責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高雄分會提供死者家屬必要協助,而5月10日事故中顏姓乘客傷勢嚴重,現由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全力救治,黃檢察長13日下午與犯保高雄分會主委陳保合、主任吳瓊華前往醫院與家屬一同至加護病房探視,並由該院副院長陳芳銘醫師、醫務秘書張文燦醫師陪同,期盼被害人能脫離險境。

雄檢指出,酒駕致死案件修法後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應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 實務上去年曾有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之案例再犯者最高更可處無期徒刑。

雄檢檢察長黃元冠親赴高醫探視傷者。雄檢提供
雄檢檢察長黃元冠親赴高醫探視傷者。雄檢提供

雄檢沉重呼籲,尊重他人生命,人身才有自由,酒後駕車不但將自己置身險境,亦對公眾生命、身體之安全造成莫大危害,使被害人家庭陷入困境,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本署定嚴懲酒駕犯罪,絕不寬貸。以身試法,檢方定嚴懲酒駕犯罪,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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