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徐姓男子和塗姓妻子(已離異)育有一名今年5歲的女兒及當時年僅10個月的男嬰,雙方協調一人工作、一人留在家照顧兒女;2021年12月22日中午時分,在家照顧兒女的徐男將當時僅10個月的兒子放在沙發上,將枕頭置於其胸口,再把奶瓶墊在枕頭上的方式餵奶,其後徐男旋即離住處,讓男嬰獨處數小時,未料晚間7時許,徐男和妻子返回住處後,見男嬰嘴唇發黑,且無呼吸和心跳,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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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檢警相驗後發現10個月大的男嬰係因嗆奶、窒息死亡,然男嬰體重僅4公斤,與正常嬰兒8.6至10.6公斤相較,不僅體重嚴重不足,且有營養不良情事,經深入追查始發現上情。

徐男和塗女供稱,案發前2、3個月即發現男嬰有溢、吐奶情事,也知道男嬰體重明顯偏瘦,惟因工作太忙,也沒錢帶男嬰去看醫生,並非故意。

桃園地院依據醫院病歷及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所載徐男自述當日案發經過,再對照社工之證詞,認定徐男於2021年12月22日中午時分,以牛奶餵食男嬰後,未給予其必要之照顧,旋即離開住處,將獨留住處數小時;且徐自2021年9月間起為男嬰主要照顧者,明知其嚴重營養不良,進食後有嗆奶、可能窒息之高度可能,仍將極為孱弱之男嬰置於欠缺生存所必須之扶助、養育及保護之環境,徐男具有遺棄之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對於男嬰嗆奶、窒息致死亡之結果,亦非客觀上不能預見。遺棄致死之犯行堪以認定。

桃園地院審酌徐男長期非人道待遇之虐待行為,嚴重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所欲追求「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範意旨,徐男更是臨訟卸責、毫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違背法令而遺棄致人於死罪,判處徐男有期徒刑10年6月。

另審酌塗女犯後坦承,具有悔意,且其負擔全部家計,日夜工作時數甚長,主觀惡性非重,又有5歲幼女待其照顧扶養,可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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