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出,黃姓男子與林姓男子為朋友關係,黃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徐姓律師擔任辯護人;林男因詐欺案件,亦選任徐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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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姓律師擔任林男之辯護人,明知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對其擔任偵查中辯護人因執行職務而知悉之偵查中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等偵查秘密,均應妥善保密,不得揭露予執行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亦知悉林男之律師委任費實際係由黃男支付,且該詐欺集團上游亟欲獲悉該案偵查進度等情。

徐男竟利用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獲悉不利被告事證之機會,與黃男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去年9月18日19時30分許,在新竹地方法院外之車道附近,口頭向黃男告知林男遭羈押之原因並提及扣案手機內有林男與其女友對話,對話中有提及大量現金金流等涉及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之偵查秘密。

黃男聽聞後,旋即持用手機通訊軟體撥打予詐欺集團上游並轉述上情,以此方式洩漏偵查秘密。詐欺集團上游取得上開偵查秘密後,再傳送予詐欺集團水房唐姓負責人(另提起公訴),使唐男得以知悉偵查進度、檢警掌握之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以此方式妨害檢警之偵查作為。檢警嗣後查緝唐男到案並在其扣案手機之Telegram對話紀錄中,發現上開洩密、滅證等通訊內容,擴大偵辦後查明上情。 

新竹地檢署認為,徐男身為律師,明知偵查中案件內容不得洩漏,卻無視檢警仍在追查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於偵查及羈押審查程序中,擅自向被告黃男洩漏偵查中不利林男之事證,使詐欺集團上游得以輾轉知悉偵辦進度,致羈押防免偵查干預之效果落空,嚴重違反法律及職業倫理,對刑事偵查權造成重大危害,情節重大,應予非難。惟衡酌徐男之涉案情節,與詐欺集團勾結、沆瀣一氣之詐團律(軍)師有所區別,且其於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惟於偵查終結前坦承事實,並已全數退還林男偵查中案件之律師酬金等犯後態度,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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