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此案,檢方認呂男犯殺人等罪嫌,呂男僅認傷害致人於死及傷害罪,並與辯護律師主張當下出於義憤、防衛過當,後續行為符合自首條件,並同意依卷內現有資料,來認定是否符合自首條例,捨棄傳喚證人以節省司法資源;呂男上訴期間與白男等人先後展開調解,與黃姓死者家人在金額上有差距,呂男也當庭表示願意繼續努力,希望庭上再給雙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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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提到,死者黃男與其他白男、高男、范姜姓少年共4人,2023年10月17日約房仲呂男前往水上鄉大堀村這處倉庫會面,呂男與父親一同前往,當天晚間6時24分,黃男、范姜姓少年指責呂男電話中口氣不好,就動手毆打呂男,高男持手機在旁錄下過程。

呂男父親持木棒回擊黃男,又把棒子交給呂男,黃男拿出折疊短刀與2人對峙,同行白男跑到倉庫拿鐵鎚,雙方爆發激烈肢體衝突,黃男先持折疊短刀刺傷呂父,呂男見狀拿出攜帶的彈簧短刀刺向黃男後背。

同時間白男開車撞倒呂父,要載黃男逃離現場,呂父腿部還遭輾壓,呂男持刀又向正要上車的黃男刺了一刀,再打開駕駛座刺傷白男,黃男身中2刀,送醫急救當晚9時3分不治,白男則有肝臟穿刺傷併出血性休克傷害。

呂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傷害罪則改判1年10月。資料照片
呂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傷害罪則改判1年10月。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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