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認為,法院應詳細審酌監所教化師意見,查明梁男有無矯正可能,而更一審認定梁男涉犯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殺人罪是想像競合犯,應以強制性交殺人一罪論處,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應以數罪分論併罰,其次,關於梁男犯罪動機順序,應釐清他先有性侵犯意再殺人,還是先有殺人犯意再性侵,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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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誌於一、二審均被死刑,最高法院2023年6月撤銷發回後,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就死刑釋憲判決,判處死刑必須合議庭「一致決」,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年1月15日再判梁育誌死刑,成為死刑釋憲後的判死首例。更一審認為,梁男並非自首,且智能、精神方面都沒問題,沒有任何減刑的理由。
梁男姦殺馬國女大生之前,曾同樣在高架鐵路下方便道企圖性侵另名女大生,但該女大生奮力呼救未讓梁男得逞,梁男有前車之鑑後開始精進犯罪計畫,他先備妥可以勒死人的「上吊結」,並準備換裝衣物,還將犯案地點改成更偏僻的地方,經長期潛伏後鎖定落單的馬國女大生下手,他先以繩索套頸強行拖到隱密處,不顧女大生掙扎、求饒,仍悶壓其口鼻並毆打臉部,致馬國女大生血流滿面,全身多處受傷,然後強力勒緊繩圈,力道之猛可壓碎頸部聲帶肌肉。
梁男隨後性侵女大生致對方下體嚴重出血,且空氣從下體進入心臟後,導致心臟充滿空氣像個小氣球,合議庭認定,女大生跨海來台求學、夜間下課要回家的卻魂斷異鄉,梁男指為私慾而殘暴犯行,惡性極為重大,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釋憲)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此外,梁男犯案前與家人同住,有職業大客車駕照且有工作機會,卻一心登高而主動離職,還自認「車貸還不出來、生不如死,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 因此犯下本案﹑合議庭認定梁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個性及傾向難以改變,若服刑期滿回歸社會,性侵再犯風險高, 難以透過教化降低再犯風險,因此維持死刑判決。不過,全案再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再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