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桃園一名羅姓男子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提供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的帳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詐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後,即以假檢警之方式詐騙胡姓被害人,致胡男其陷於錯誤,而依詐團成員指示將其名下國泰商業銀行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交付詐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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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成員再由胡姓被害人帳戶轉帳總計423萬元至羅男的台新銀行帳戶內,並由羅男於2022年6月間相繼提領後交與詐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羅男所涉刑事責任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

而胡姓被害人不甘損失,另對羅男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羅男未到庭,經法官審酌上情後判決羅男應賠償胡男423萬元。

另一名卓姓女子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之犯罪集團利用以詐術使他人將款項匯入,進而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掩飾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卻仍2024年2月7日,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帳戶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假冒投資者身分,向李姓女子招攬投資,李女不疑有他在2024年2月21日匯款80萬元之投資款至指定之卓女帳戶,其後李女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並經桃園地檢署起訴在案。桃園地院審酌卓女提供其中華郵政帳戶、密碼予詐欺集團,並與詐欺集團成員以共同詐騙李女,致李女受損80萬元,李女請求賠償80萬元,自屬有據,判決賠償80萬元。

 

全民一起來打詐
桃園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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