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營分局表示,文自派出所巡邏警組13日 4時38分許行經博愛、曾子路口,見楊男(25歲)駕駛自小客車違規多次闖紅燈且車速飛快,警組伺機尾隨等楊民於華夏、大中路口某汽車旅館前臨停時予以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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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當場表示,酒店小姐被帶出場,與酒客發生糾紛,才會急著趕往協助處理,對警方開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危險駕駛不服拒簽、拒收,並表示異議,員警當場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給楊男。
員警為求慎重,下午5時許返所後立即檢視行車記錄器及秘錄器影像,確認蒐證不足,主動更改製單事由為同法第53條1項1款闖紅燈及第48條1項2款不遵號誌標線行駛。
楊男對外表示「酒店小姐有危險需趕往處理」,警方回應,員警當下陪同楊民在現場,只見徐男及陳女已站在某汽車旅館前等待楊民,盤查雙方均無異狀且陳女未表明需要警方協助。
警方表示,文自派出所將致電楊民,說明警方最後舉發的違規事實是「闖紅燈」和「未依號誌行駛」,並將以雙掛號郵件寄給楊民。也告知楊民若對本交通違規舉發案若再有質疑,可依程序提出申訴,警方將依規定協助處理;或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先申請製發裁決書,並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繕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認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危險行為時,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時吊扣假使執照6個月。
汽車駕駛人違規闖紅燈可處罰款3600元至5400 元,並記點三點。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行駛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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