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表示,北部某部隊馮姓現役軍人去年10月間,在新竹湖口某軍營及桃園八德等地,以2,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毒品之煙彈予同營區之林姓、蔡姓、廖姓、吳姓等軍人共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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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9日馮員與楊姓男子議定以6,000元販售5顆毒品煙彈,並約定由曹姓軍人於翌日前往其新北市鶯歌區住處附近取貨。曹姓軍人為獲得2顆煙彈報酬,遂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之犯意,協助將該批毒品攜入營區。11月10日下午2時許,曹員赴上址取貨時,馮員另交付45顆毒品煙彈,請曹一併攜帶回營區,惟經部隊收假安檢查獲曹員攜帶50顆毒品煙彈,並扣得聯絡用手機1支。

案經新竹地檢署依馮、曹2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提起公訴,並以依托咪酯煙彈之新興毒品危害社會甚深,2人身為現役軍人,竟目無法紀將此毒品攜帶入營區,且意圖販售或販賣與軍中同袍,危害社會安全且損及國軍戰力,請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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