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認為,律師團聲請黃麟凱暫停執行死刑處分,但「並無本案」繫屬在憲法法庭,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聲請要件,因此裁定不受理。
黃麟凱是在2013年10月服兵役時,不滿女友兵變,向女友追討積欠的20萬元,因此趁著休假時,持之前交往時留在身上的女友家中鑰匙潛入女友家中埋伏,他發現女友的母親先返家,因此以童軍繩絞殺女友母親,再等女友返家時逼打分手砲後,再以同樣手法勒死女友,最高法院於2017年7月判他死刑定讞。
今年32歲的黃麟凱是最年輕的死囚,法務部長鄭銘謙今年1月16日早上簽署死刑執行令後,高檢署立刻啟動執行程序,但拖到晚間10時02分才執行,事後才得知,是因為黃的律師團突然在晚間8時30分緊急向多個司法單位遞狀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暫時處分。
律師團當晚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暫緩死刑執行主張,依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而黃麟凱是否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都有疑慮,且黃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律師團也認為有必要詳加調查,為避免死刑執行後造成無法回復損害,以及保障生命權等理由,請求憲法法庭立即裁定暫時處分。
不過,黃麟凱當晚還是被執行槍決,憲法法庭則在受理後,由第一審查庭進行審查,認為該暫時處分案「並無本案」繫屬在憲法法庭,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聲請要件,因此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