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調查官2O23年10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8歲、在台中讀書的女網友,同月21日就約她到雲林縣某汽車旅館,徵得其同意後由女網友為他口交,同時也在女網友同意下,以她的手機拍攝為他口交的2張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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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6時許,調查官要求女網友透過分享GOOGLE雲端硬碟連結之方式,將此2張照片提供予他觀看。被害人事後向學校老師陳述此事,經學校通報社政單位後報警偵辦。調查官坦承犯行,被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起訴,並依同法第41條以被告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調查官所犯的拍攝少年性影像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法官認為,被害人為調查官口交時,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調查官係出於一時衝動拍下性影像,且拍攝過程手段平和,未將畫面傳送予他人,其惡行尚非重大,事後又賠償對方40萬元達成和解。
法官並認為,調查官在犯下本案之罪時,並未利用其公務員身分,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若一律加重其刑,已違反憲法上保障之平等原則。
法官審酌調查官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目前擔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每月收入8萬5000元、須扶養父母及妹妹等一切情狀,爰引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將他判刑6月、緩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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